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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金荷仙,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熊莉华,王雄,李卫民,胡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3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达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陈年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健,湖北瑞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汉川优抚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人民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朱建玲。委托代理人:熊汉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金荷仙。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法定代表人:熊莉华。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蔡雄辉。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熊莉华。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王雄。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李卫民。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胡芬。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金荷仙、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熊莉华、王雄、李卫民、胡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58号裁决,于2015年6月23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7日、8月18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质证,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健、申请人汉川优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熊汉杰、被申请人金荷仙的委托代理人熊学武,均按通知时间到庭,被申请人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熊莉华、王雄、李卫民、胡芬经依法通知均未到庭。2015年8月19日,本案因相关事由办理审限暂停,并于9月28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请求与理由:一是程序违法。证据4-1为《还款承诺书》,申请人对签章不认可,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应由被申请人提出鉴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提出,仅凭一份存疑的孤证,武汉仲裁委就采信该项证据,明显属于程序违法。二是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4-2为《收条》,无法证明是由申请人出具,申请人当庭没有认可,被申请人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房产证、土地证的事实,对于该项存在疑点的单一证据,武汉仲裁委员会本应慎重对待,却没有尽应尽的审查义务,居然轻易采信,并作出错误裁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武仲裁字第0000958号裁决。申请人汉川优抚医院的请求与理由:仲裁的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未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剥夺了申请人合法抗辩的权利。在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是机构并非个人,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依照仲裁裁决表述,该仲裁案件的受理通知是通过邮寄送达的并已经由申请人签收,而其后的开庭通知却并未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而是以公告方式送达,这种做法明显不合常理,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武仲裁字第0000958号裁决。被申请人金荷仙的答辩意见:一是二申请人均是为了拖延仲裁裁决执行而故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针对汉川优抚医院提出的问题,认为仲裁委的送达没有问题,仲裁委采取了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汉川优抚医院也承认自己签收,汉川优抚医院未到庭是自己的问题,与仲裁委无关。三是针对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问题,认为事实部分不是法定撤裁理由,关于程序问题,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曾提出还款承诺书上的签章与他们公司的公章不一致,当时仲裁员要求其提出鉴定申请,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申请,认为应由金荷仙提出申请,其要求完全违背举证的基本规则,仲裁委不予采纳。事实上,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在盖章后将相关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在金荷仙手上,后来,为了办理贷款又从金荷仙手上借走,仲裁前金荷仙也曾向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崔过借款。综上,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二申请人撤销(2014)武仲裁字第0000958号裁决的申请。被申请人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熊莉华、王雄、李卫民、胡芬没有答辩意见。经审查,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金荷仙与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熊莉华、王雄、李卫民、胡芬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所涉的仲裁条款受理案件后,向仲裁申请人金荷仙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的方式向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湖北华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昌兴发贸易有限公司、熊莉华、王雄、李卫民、胡芬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材料,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实行程序监督的原则,本案审理的重点是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58号裁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提出的撤裁理由评判如下:关于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裁理由:一是仲裁庭程序违法问题。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仲裁庭要求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限期补充证据,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证据4-1《还款承诺书》是伪造的,故对该撤裁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是认定的事实错误问题。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证据4-2《收条》无法证明是由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该证据是伪造的,但是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据系伪造的,故对该撤裁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汉川优抚医院的撤裁理由:2014年4月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金荷仙提供的送达地址向汉川优抚医院邮寄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汉川优抚医院于2014年4月7日签收。在通过邮寄方式能够向汉川优抚医院送达的情况下,武汉仲裁委员会又于2014年6月3日在《湖北日报》通过公告的方式向汉川优抚医院送达了上述已经签收的材料及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开庭时间等。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公告送达方式实质上导致汉川优抚医院不能到庭参加庭审,限制了汉川优抚医院依法答辩的权利,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对汉川优抚医院的撤销理由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汉川优抚医院申请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58号裁决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撤裁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58号裁决。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福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汉川优抚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