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高连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高连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2610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赵静。被告:高连波。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连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菁菲、人民陪审员富继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吴菁菲人民陪审员 富继红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