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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孝云与瑞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孝云,瑞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孝云,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天河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峰,市长。王孝云诉瑞安市人民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浙温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王孝云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上诉人王孝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孝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惟菁审 判 员  车勇进代理审判员  万成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若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