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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沈书周与林华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书周,林华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047-1号原告沈书周。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被告林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书周诉被告林华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书周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书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沈书周负担。审 判 长  章 嵘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