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立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卿凤林与彭青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卿凤林,彭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立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卿凤林。委托代理人:张红波,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青龙。再审申请人卿凤林因与被申请人彭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卿凤林再审申请称:一、本案借款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提供的借据有被申请人签名确认,二人之间形成借款关系。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也证明被申请人借款未还的事实。本案借款金额较小,一般现金交易可完成。对于借款事实,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进行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二审未按证据规则确认事实。二审判决认为本案借据有瑕疵而推翻借款关系的成立,违背了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借据的瑕疵并不能否认借款关系的成立。二审判决既未认可借款关系成立,也未对被申请人签名的借据的法律关系予以释明,导致申请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请求:一、撤销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二、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0000元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卿凤林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是一张有五行文字的字据,字据未注明出借人和借款人,且有多次涂改痕迹,字据内容未能清晰反映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借款关系,为此,卿凤林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彭青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提供的录音光碟所反映的内容,也不足以证明彭青龙向其借款的事实。二审判决就卿凤林与彭青龙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无不当。卿凤林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卿凤林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卿凤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建斌审判员 李慧玲审判员 柳芳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