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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肖某某、望城县三叉河预制构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201-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负责人余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望城县三叉河预制构件厂。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厂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望城县三叉河预制构件厂、肖某某、李某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7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肖超名下的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肖超名下的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76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助理审判员  曹 慧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