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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与孔桥稳、吴冬梅、吴郁健、张艺玲、吴永康、冯裕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孔桥稳,吴冬梅,吴郁健,张艺玲,吴永康,冯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2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负责人马玉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茵岚,女,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菁,女,系该行职员。被告孔桥稳,男。被告吴冬梅,女。被告吴郁健,男。被告张艺玲,女。被告吴永康,男。被告冯裕云,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诉被告孔桥稳、吴冬梅、吴郁健、张艺玲、吴永康、冯裕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以被告在2015年9月19日已结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孔桥稳、吴冬梅、吴郁健、张艺玲、吴永康、冯裕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梁日稳审 判 员  莫焕品人民陪审员  吴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