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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周末,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富田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