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宁海军与苏涛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617-1号原告宁海军,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涛,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军诉被告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海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海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亚红审 判 员 韩建东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琳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