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兵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汉,欧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汉,男,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职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欧阳兵,男,汉族,大专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泽汉与被执行人欧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泽汉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欧阳兵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泽汉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泽汉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泽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42号案未清偿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谌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