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惠明与朱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明,朱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陈惠明,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715。被告朱金松,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3018。原告陈惠明与被告朱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金松所有的粤L×××××号轿车一辆,并提供原告银行存款50000元作现金担保(户名:陈惠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杨村支行,帐号:62×××16)。现案件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原告陈惠明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担保金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原告陈惠明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担保金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陈惠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杨村支行帐户中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