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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顾军与顾军、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顾军,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38号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广言。委托代理人:李振利。委托代理人:孙兰英。被告:顾军。委托代理人:潘宇东,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建国。委托代理人:钱梦雨,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军、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军、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军、上海国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290元,减半收取61145元,由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人民陪审员 陈小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