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四会市城中区新源源副食贸易商店与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新源源副食贸易商店。住所:四会市。经营者陈艳卿,女,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022。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黎锦标。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新源源副食贸易商店诉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陈艳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新源源副食贸易商店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食用油、酱油等食材,双方口头约定结算方式为每月月结,被告自2014年6月份开始拖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曾于2014年11月3日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至今仍未全部清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2484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欠款清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2、《送货单》八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的事实。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新源源副食贸易商店自2014年5月至9月期间向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供应食用油、酱油等食材,双方在2014年10月1日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5月货款22361元、6月货款38855元、7月货款46862.80元、8月货款44094.30元、9月货款37705.80元,合共189878.90元。被告分别在2014年11月3日支付10000元和同年12月11日支付12361元给原告,仍欠167517.90元未付。2014年12月13日至同月29日,原告又向被告供应食材合共14966.40元,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予以签收,但之后被告没有支付货款。经核算,被告一共仍欠原告的货款182484.30元,原告因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因买卖食用油等货物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款清单》和《送货单》,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182484.3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2484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82484元给原告四会市城中区新源源副食贸易商店(经营者陈艳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四会市帝景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李学全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