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胜求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求,涟源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47号原告张胜求,住涟源市。被告涟源市公安局,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法定代表人王永旭,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求不服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胜求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谭 芳审 判 员 吴建红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那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