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730号原告熊某某,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傅某某,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20元,由熊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