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家坡与丁淑秋、汪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坡,丁淑秋,汪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李家坡,居民。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淑秋(曾用名丁掺),居民。被告汪荣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秀芳,居民。原告李家坡与被告丁淑秋、汪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坡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敬乾、被告汪荣斌的委托代理人刘秀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淑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坡诉称,2012年3月16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后该款一直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被告丁淑秋未作答辩。被告汪荣斌辩称,借款属实,已还本金20000元,利息还至2013年1月,要求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汪荣斌与丁淑秋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李家坡借现金4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5月16日还款。后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余款未有偿还,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被告认可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千分之三十五,已还至2013年1月,原告认可利息还至2013年1月,但称约定利息为千分之二十五。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汪荣斌与丁淑秋借原告李家坡现金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还款20000元,余款应当继续偿还。借款双方均认可有利息,但对利息数额约定陈述不一,因原告自认约定利息为千分之二十五,因该约定过高,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故对原告李家坡要求被告汪荣斌、丁淑秋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荣斌、丁淑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家坡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家坡承担400元,被告刘秀芳、汪文斌承担4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