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石青云与秦继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448号原告石青云,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艾岚,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继奉,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青云与被告秦继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青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