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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程与陈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程,陈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张程,女,1988年11月12日生,土家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子斌,男,1988年2月19日生,土家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程与被执行人陈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子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子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程支付执行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63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桑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谊审判员 周如雍审判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