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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东正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650号罪犯韦东正。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7日作出(1996)河法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东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韦东正的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作出(1996)河刑终判字第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韦东正的一审定罪及量刑。刑期自1996年5月14日起至2007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犯新罪,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东正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河池市人民法院(1996)河法刑初字第75号对被告人韦东正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事判决,已执行一年四个月十五天,尚余刑期九年九个月十五天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03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东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17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东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07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东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韦东正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东正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84.1分,并被评为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韦东正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东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东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天(刑期至2015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段静人民陪审员余建文代理审判员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欧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