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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志彪、王开会与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彪,王开会,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唐志彪,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开会,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明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良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志彪、王开会与被执行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2013)双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向被执行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双牌县永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作出(2015)湘高法申字第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2013)双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清学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