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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陆锦国申请舒梓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锦国,舒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陆锦国,住所地洪江市���被执行人舒梓刚,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陆锦国与舒梓刚(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协议一案中,因申请人陆锦国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41号民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