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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洪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洪潮,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7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洪潮,男,1961年6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法定代表人房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焦栋,男。上诉人何洪潮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以下简称空军政治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海涛、法官高瞳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洪潮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的委托代理人焦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洪潮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我于2004年1月1日退役至北京市海淀区。2014年前至今一直租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公寓房。2014年3月25日和2014年8月13日,我先后收到空军政治部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告知函》和空军政治部机关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告知书》各一份,要求我腾退北京市xx路xx号xx公寓住房。之后空军政治部于2014年9月11日,对我居住的公寓房实施停水、停电行为。我认为空军政治部要求我腾退公寓房没有合法理由和法律依据,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空军政治部停止侵权行为。另外,空军政治部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空军政治部机关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均是空军政治部成立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责任由空军政治部承担。诉讼请求:空军政治部停止民事侵权行为,立即恢复对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公寓房的供水、供电。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号楼xx号房屋的性质系军产公寓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纠纷系因被告按照中央军委的部署对违规住房进行专项清理而产生,亦属于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而引起的纠纷。鉴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该院对何洪潮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何洪潮的起诉。一审裁定后,何洪潮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084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何洪潮的上诉理由是:第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是单位内部纠纷。何洪潮于2004年转业到地方,进入公务员序列,已经不是被上诉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第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排除妨害纠纷,不是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并没有规定上述纠纷引起的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一审裁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做了错误解释。第三、军队转业干部如何租住原部队公寓住房受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调整,不受部队内部清房小组的内部文件调整。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所以,军队各级清房小组无权解释。空军政治部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号楼xx号房屋的性质系军产公寓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按照中央军委的部署,对违规占用住房进行专项清理而采取的住房清退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由此引起的纠纷亦属于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高瞳辉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