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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黎福才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福才,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荷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黎福才,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永安,身份证号码:×××0535。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经营者徐伟明,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1X。原告黎福才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送货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每次送货都有签收。徐伟明口头承诺在2014年底结清货款。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5000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被告经营者的身份证、驾驶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送货单7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保证所举证据的真实性,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没有答辩及举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已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的经营者是徐伟明。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26日期间供应润滑油给被告,每次送货均有徐伟明签收,总货款19766元。扣减已支付的货款,被告尚欠货款1512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依法承担清偿货款给原告的民事责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26元,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00元,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主张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15000元给原告黎福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顾明润滑油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永锋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人民陪审员  麦翔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