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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字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字65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9年2年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某给付离婚分割财产款92398.6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在隆昌县古湖街道关岭国际有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腾伟在隆昌县古湖街道关岭国的住房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