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字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字651-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9年2年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陈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某给付离婚分割财产款92398.6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某在隆昌县古湖街道关岭国际有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腾伟在隆昌县古湖街道关岭国的住房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