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戴庆湘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庆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396号罪犯戴庆湘,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雨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罪犯戴庆湘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戴庆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庆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16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庆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庆湘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