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有才家具有限公司,刘友中与王才军,谢荣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有才家具有限公司,王才军,谢荣忠,陈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063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有才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朝阳村袁家河沟,组织机构代码69123219-2。法定代表人刘有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才军,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谢荣忠,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万辉,男,195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有才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军、谢荣忠、陈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有才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有才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婧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