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立果与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果,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36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363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果,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法定代表人钱越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立果与被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柴龙根审判员曹挺代理审判员洪宁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蔡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以明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