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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35��原告:汪某某,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永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