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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永年县河北铺邯惠紧固件门市与张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河北铺邯惠紧固件门市,张伟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邯惠紧固件门市。经营者:籍盖欢。被告:张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河北铺邯惠紧固件门市诉被告张伟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人民陪审员  XX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