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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同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松,呼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李同松。被执行人呼振平。申请执行人李同松与被执行人呼振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蓬登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呼振平之妻王延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62×××11账户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