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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唐建生,李玉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唐建生,李玉惠,重庆亚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548号原告谢小平,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生,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玉惠,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亚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何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平与被告唐建生、李玉惠、重庆亚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亚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亚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小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对被告重庆亚盟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