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董为光与黄万海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为光,黄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董为光,男,白族,1980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41980********,住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大营镇。被执行人黄万海,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51978********,住威海经区徐家疃威海新天地**号***室。申请执行人董为光与被执行人黄万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万海名下的位于威海经区徐家疃蔚海新天地56号404室房产,但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