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与王素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贞,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学,总经理。上诉人王素贞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2010年至今住在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号×号楼×户。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即青岛市市北区为合同履行地。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