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朱安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郭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卓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