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候心来与杨春英、候心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心来,杨春英,候心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候心来,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观堂,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英,农民。被告候心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心来与被告杨春英、候心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心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方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