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泳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泳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93号罪犯黄泳杰,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泳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还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泳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457.69元。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黄泳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泳杰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1月28日因思想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3457.69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泳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泳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