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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抗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抗字第00008号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申勇,无职业。原审被告人申勇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申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至2014年1月17日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武检刑审监审刑抗(2015)3号刑事抗诉书,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169号刑事判决确有错误,未认定原审被告人申勇系累犯、毒品再犯,遗漏了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武岸检刑诉(2013)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勇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16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申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该判决因遗漏原审被告人申勇的前科情况进而未认定其毒品再犯情节的抗诉事实属实,但原起诉书并未指控原审被告人申勇的前科情况和毒品再犯的情节,抗诉所提供的证据并不指向原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原审法院针对起诉书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汉涛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谢 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秀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