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2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振华与张雨波、杜瑾、姚勇斌、陈鲁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华,张雨波,杜瑾,姚勇斌,陈鲁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2619-2号原告胡振华。委托代理人龚理,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雨波。被告杜瑾。被告姚勇斌。被告陈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华与被告张雨波、杜瑾、姚勇斌、陈鲁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瑾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