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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2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振华与张雨波、杜瑾、姚勇斌、陈鲁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华,张雨波,杜瑾,姚勇斌,陈鲁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2619-2号原告胡振华。委托代理人龚理,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雨波。被告杜瑾。被告姚勇斌。被告陈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华与被告张雨波、杜瑾、姚勇斌、陈鲁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杜瑾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