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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国富与徐延兵、吴清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富,59岁,居民。被执行人徐延兵,49岁,居民,居民。被执行人吴清玲,47岁,居民。被执行人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延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国富与被执行人徐延兵、吴清玲、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现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股权进行了冻结和查封待处置,由于处置时间较长,案件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