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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40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XX村。被执行人:姜XX,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姜楼镇XX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东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0)东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0769.9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