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加浩与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管委会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加浩,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管委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14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加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管委会。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城南商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刘须伦,该单位党工委副书记。再审申请人胡加浩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泗阳棉花原种场管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加浩于2015年9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加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加浩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