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石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乐巧,经理。委托代理人隋雅静,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本友,公司职员。被告黄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石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