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9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与XXX、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XXX,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973-1号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负责人辛建贵,经理。被告XXX,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与被告XXX、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撤回对被告XXX、吉林万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0.00元减半收取69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19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