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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文玉、谢文侠与唐利兵生命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玉,谢文侠,唐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人王文玉申请人谢文侠被执行人唐利兵申请王文玉、谢文侠与被执行人唐利兵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2)眉法执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80149.25元,执行费27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10700元后承诺逐年清偿案款,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申请人随时再次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恢字第00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