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昌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昌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昌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2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昌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格赛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昌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十一局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四工区有债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向中铁二十一局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四工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昌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83730元予以扣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