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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军辉与张小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辉,张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昊,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小锋,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张军辉诉张小锋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小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凤翔县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小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账户存款563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