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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党某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一组。被告路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亢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