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268号原告党某某,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一组。被告路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联兴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原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亢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