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少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聊城市林泉物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少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园东小区商业房**号楼*楼。负责人李广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司机。委托代理人黄继华,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林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广才,经理。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运华审判员 贾 琼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