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盛卫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盛卫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88号原告: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临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7092684-9。法定代表人:杨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盛卫红,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盛卫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盛卫红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永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