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刘明杰与刘明杰、孙超迪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刘明杰,孙超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1份,共印10份主送原告被告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887号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者:许林峰。被告:刘明杰。被告:孙超迪。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诉被告刘明杰、孙超迪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富春街道啊峰汽车电器修理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赛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彭明月 搜索“”